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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1.电汇(T/T)和信汇(M/T)
      电汇是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电传或SWIFT等电讯手段委托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的通讯方式不同。
      2.票汇(D/D)
      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一般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而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往来银行(即为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多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各银行在处理跨国托收业务时通常遵循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根据该规则,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者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者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一)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托收方式时,通常都是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可以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贷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按照交付货运单据条件的不同可分为:
      1)付款交单(D/P)
      付款交单,指卖方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了货款时,才能向进口人交出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的承兑为条件,即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去银行付款。
(二)托收的性质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完全是根据出口人的指示来操作,到底银行是否能收到货款,依赖买方的信用。即使银行不能从买方实际收到货款,银行只要按照出口人的指示行事,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托收方式与汇付一样,也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托收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对卖方来说,即使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因为货已发运,万一对方因市价低落或财务状况不佳等原因拒付,卖方也将遭受来回运输费用的损失和货物转售的损失。
三、信用证(L/C)
      信用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与托收一样没信用证也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由于在货物进出口中,一般都使用跟单信用证,所以通常意义上的信用证即指跟单信用证。
(一)跟单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跟单信用证有不同的类型,其业务程序也各有特点,但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开证、通知、议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现以最常见的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为例,说明其业务程序。
      1)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人即为合同的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证。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邮寄或电传或通过SWIFT电讯网络送交出口地的代理行(通支行),请其代为通知或转交受益人。
      3)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签或密押无误,立即将信用证转知受益人,并留存一份副本备查。
      4)交单议付。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内容审核无误,即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缮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视信用证规定),连同信用证正本和修改通知书(如果有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递交给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预付银行办理议付。所谓议付就是由议付行向受益人购进由他出具的汇票及所附单据。议付实际上是议付行在受益人想其递交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的前提下,对受益人的垫款。
      5)寄单索偿。议付行议付后,即可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请求偿付货款。如果开证行未在信用证内指定其他银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开证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则议付行将单据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单据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审单无误后,即应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开证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通知预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
      6)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应到开证行审核单据,若单据无误,即应付清全部货款与有关费用,若单据和信用证不符,申请人有权向开证行拒付。申请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
(二)信用证的特点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所以,开证行要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UCP600》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由此可见,开证行是信用证的首要付款人,出口人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人。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即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三)信用证的种类
      按照《UCP600》第3条的解释,即使未作明示,信用证也是不可撤销的。在此基础上,信用证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与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2.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3.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与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
      4.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5.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与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场状态和不同货源国的情况,为了把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可采用灵活的、多样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1.单一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
      2.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
      3.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4.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5.跟单托收与提交预付金相结合
      6.不同支付方式与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相结合
      在实务中,除采用上述相结合的办法作为支付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运用,如采用部分现汇、部分托收或部分金额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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